第一,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的是工期条款,如果工程经招投标并且中标的施工合同经过备案,那么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协议变更工期,均不影响工程款的结算。第二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,“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,应予支持:
(一)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;
(二)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,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;
(三)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,并拒绝修复的;
★(四)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、违法分包的★。”此四项内容均可以作为解除工程合同的依据,尤其是第四项,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均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,部分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。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78条规定,“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,是指下列行为:★(一)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★;(二)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,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,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;(三)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;(四)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。” 因此,我建议甲方通过各调查手断,调查甲方有无“包工又包料”类的工程劳务分包,有无包给无资质包工头(最佳方案。基本每一个工程均存在包工头,只要甲方取得任一包工头的书面分包合同,即可解除甲乙之间的工程合同)。 若以此理由与乙方谈判,缩短工期的目的即可实现。若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,甲方满足“第一”的情况下,可暂且答应增加赶进度的费用(变更实质内容的条款),结算时赶进度的费用可以不予结算。 其他事项可向我咨询 刑事辩护、工程专业律师 刘文广